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校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三)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干部交流制主要适用于专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形式包括校院机关交流、党政之间交流及部门之间的岗位轮换等。同时,也可以从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干部充实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应当注重选调优秀年轻干部到各种岗位任职锻炼。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审计、基建、财务、物资、房地产、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任职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离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拟定交流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交流工作一般与换届改选、干部任期、班子调整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一班子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党委及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必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所有交流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新单位报到,并尽快办妥原岗位及新岗位的交接手续。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如果学校党委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对经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者,予以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
(四)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党委组织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