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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对象等集中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8日  作者: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分党委、分党校:

这些年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党校的指导下,我校高度重视、认真规划、扎实开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工作,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培训覆盖面上,实现了对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预备党员、党支部成员“三个100%”的培训;在培训质量管理上,实行了“六个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师聘任条件,统一教学用书,统一结业考试,统一结业证书;在培训组织机制上,推行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分制,完善了三级培训体系;在培训效益上,提高了培训对象的素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培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发展对象的培训时间、培训质量等方面,需亟待加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学校党建基础工作,建设高素质大学生和教师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宣传部、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对象、正式党员和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从学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和教职工。

2.已经转正的学生和教职工党员。

3.新任党支部书记。

二、培训形式

要求进行集中培训。形式可灵活多样,但都应注重实效,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三、培训学时

1.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2.大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职工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

3.新任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四、组织领导

发展对象、正式党员和新任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由各学院分党委、分党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予以指导和督查。

五、基本要求

1.各学院分党委、分党校应高度重视对发展对象、正式党员和新任党支部书记的集中培训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2.每年年初制订实施方案,不定期进行检查,年终认真进行总结。方案与总结应及时报送学校党校。

3.配备专人负责(一般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训班的负责人相同)。

4.形式灵活多样,不走过场,讲求实效。

5.对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好、师生反映差的相关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校组发〔2013〕8号),实行责任追究。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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