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所在党组织(党支部、分党委)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的凭证。按时接转组织关系,是党员的组织观念的体现。
2、所有党员,一旦学习、工作单位变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由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编入党支部。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换言之,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视作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员)。
3、党员应落实准确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后到院党委办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要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决不允许伪造、涂改、损毁、遗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相关手续(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做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入的,要及时与学院党委办联系,并在有效期内将其退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报告。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其超过6个月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7、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