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届: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三)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四)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罢免职务的;
(五)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任期届满,所有岗位干部均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民主测评,重新发文聘任。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可连任两届。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应向全院教职工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高的,可以连任;群众满意度低的,不再连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含58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含53周岁);学院、教学部、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具有教授职称的党政正职,如有特殊需要,其任职年龄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退休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正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