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个代表”,确保《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校发[2003]26号)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勉励和引导广大干部严以律己、率先垂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团结与带领全校教职员工竭诚为学校的建设发展站好岗、用好权、服好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政治坚定,令行禁止
不准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不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以及组织布置的任务;
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不准泄露机密;
不准以各种借口敷衍、耽搁或取消政治理论学习。
第二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在公派出国、职务晋升、工程报建、子女升学、奖项评选、学籍管理和招生就业等问题上谋取私利;
不准行贿受贿;
不准接受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准设立“小金库”,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挪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不准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从所分管或联系的单位多头领取奖(酬)金;
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以个人名义从中领取报酬,按协议应取得报酬的须将兼职报酬交单位核算;
不准铺张浪费,严格执行接待用餐标准,必要的应酬和接待应遵循“适度、节约”原则。
第三条 忠于职守,率先垂范
不准旷工或擅自离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不准在上班时间闲聊、串岗、打牌,严禁赌博;
不准在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网上炒股、玩游戏、网上聊天等;
不准借故不参加会议或者集会时迟到、早退以及不遵守会场纪律;
工作日中午一般不准喝酒;
不准在上班时间嚼槟榔,吃零食,坚决杜绝有损岗位形象的行为;
不准拈轻怕重、逃避责任。
第四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不准搞小圈子,不准斤斤计较,打击报复;
不准相互拆台,制造内耗;
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不准做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的事。
第五条 平等礼貌,准确高效
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不准拒绝或者敷衍来信来访者的合理要求;
不准借故拖延或不受理职权范围之内的申办事宜;
不准无视公文的时效性,严格控制公文处理期限,坚决杜绝公文“旅游”现象。
第六条 发扬民主,公开公正
不准违反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则动议或决定本单位重大事宜;
不准搞临时动议,随意修改集体决议;
不准独断专行,一人说了算;
不准暗箱操作;
不准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第七条 求真务实,淡泊名利
不准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
不准空谈,华而不实;
不准文过饰非,争功诿过;
不准搞文山会海,防止简单地用印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来代替工作。
第八条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不准违反干部工作有关制度和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徇私舞弊;
不准封官许愿,跑官要官;
不准利用职权挤占国家有关指标和侵吞公共财物;
不准利用职权通过非法途径谋取学历;
不准利用职权说情求情,妨碍公正行政。
第九条 勤勉好学,敬业进取
不准因工作忙而放松学习,应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不准固步自封,提倡在工作中不断创新,鼓励人人争当行家里手;
不准借故推辞组织安排的各种进修和培训,鼓励在干好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第十条 为人师表,修身厚德
不准窃取他人科研成果,不准抄袭他人著作;
不准说有损师德师风的话,不准做有损师德师风的事。
凡违反上述行为规范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