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部门概况  党建工作  干部人才  专题学习  学习借鉴  下载专区  政策文件  学校首页  组织部首页 
干部人才
 干部任免 
 干部教育 
 干部管理 
 人才工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干部人才>>干部管理>>正文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1 .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 、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幕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制



 
上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下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电话:(86-0731)88872409
  登录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