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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做好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对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处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激励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完成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在职正、副处级干部

二、组织领导

(一)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办、组织部、人事处、纪检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二)成立若干个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两人以上人员组成,负责考核一定的范围。

三、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1、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2、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4、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已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1、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2、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3、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1、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2、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3、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1、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

2、工作每学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绩明显;

3、在工作中能不断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每年至少完成工作报告、总结两篇,或完成工作研究论文一篇,并公开发表。

(五)廉洁自律

1、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书面述职

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二)领导评议

校领导对分管二级单位正、副处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三)考核预告

考核领导干部前,在相应单位进行考核预告,预告考核范围、方法、时间、地点及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必要时还应公布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号码。

(四)民主测评

各二级学院正、副处职领导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数的60%)及行政管理人员等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副处职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干部、职工和各二级学院的相关代表进行评议;民主测评方式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五)个别谈话

对民主评议过程发现的问题,考核小组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谈话对象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小组确定,一般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分管的下级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以及考核对象本人。

(六)调查核实

1、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等。

2、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3、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4、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小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评定考核结果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八)反馈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

在考核过程中评议人对被评人给出明确的测评意见。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意见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级别、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合格的干部中产生。同时,根据考核结果从合格以上的干部中推选出10名优秀的主持工作的处级负责人享受处长第二档岗位津贴。在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并视具体情况,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可以对其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另行分配适当工作。考核中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建议纪检会(监察处)查处。

七、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一)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小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五)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障碍考核工作。

7、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小组提供虚假数据。

8、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六)为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各单位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后勤集团及其他实体的领导干部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后勤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由党委统一考核)。

九、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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