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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规定(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6日  作者: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加大群众监督力度,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湘发[2006]13号)的精神,特拟定此规定。

一、公示的对象与内容

1.公示的对象: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新党员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的转正对象。

2.公示的主要内容是:

(1)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学历,籍贯、职务、拟确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教职工所在单位、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个人主要获奖情况、公示起止时间等。

(2)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

(3)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电话号码等,其中包括基层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双层受理方式。

3.公示范围及期限

新发展党员对象和预备期满的转正对象为学生的在其所在分党委范围内公示,新发展党员对象为教职工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天。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1.公示对象。主要监督其思想品质、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学习情况、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2.有关党务工作者。主要监督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的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搞不正之风,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3.基层党组织。主要监督其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

三、公示的方法与形式

公示以公示栏为主,多种公示形式并存。可以用宣传栏、校园网、张榜、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的程序与步骤

整个公示过程统一规范为五个步骤,即拟定公示内容、及时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

五、基本要求

1.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组织调查的问题应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调查。

3.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党内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同时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

4.正确处理好群众监督与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关系,处理好公示与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的关系,对未公示的不能发展和转正,但也不能以单一的公示制取代组织考核和发展党员的其他程序。

5.注意扩大公示效应与教育引导群众参与相互促进,增强形成发展党员公示的积极效应。

6.认真做好对有关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收集、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公示后,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核实后不属实的,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组织审批。属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派人核实。调查核实后,区别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对群众反映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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